司法调研

首页 > 调查研究 > 司法调研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2013-201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9日  阅读:16223  来自:本站原创

肇庆市端州区法院2013-2018年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相对于传统金融贷款, 具有简便、快捷、灵活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为个人生活、创业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不规范,以及监管机制缺失,由此引发的借贷风险和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急剧上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23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白皮书对2013-2018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013-2018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47件,结案3680件,结案率为98.21%。同期,我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1323件,结案2128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数分别占各类民事案件收结数的17.57%和17.29%。如图一。

图一:2013-2018年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案占比统计图

 

(一)案件数呈快速增长态势。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9件,随后收案数量逐年攀升,至2018年受理1155件;与此相对应,该类型案件的结案数也呈现持续上升态势,由2013年结案343件上升至2018年结案1079件。如图二。

 

(二)案件标的额大幅攀升。据统计显示,案件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总体呈逐年递减态势,1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增长近三倍;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2013年为31件,到2018年为92件,增长近两倍;案件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2013年为37件,到2018年上升至114件,增长两倍多;案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2013年0件上升至2018年14件。如图三。

 

近六年我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如下:2013年为643万元,2014年为1539万元,2015年为4817万元,2016年为5737万元,2017年为7612万元,2018年为3878万元,其中2017年案件标的额2013年增长约十一倍。如图四。

 

同样,案件总标的额由2013年14004万元大幅上升至2018年的71495万元,占同期民事类案件标的额的三成多。如图五。

 

(三)判决为主要结案方式。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双方调解方案差距较大,以及部分当事人出于主观不愿还债、恶意逃债、或者丧失偿还能力等原因,普遍存在逃避诉讼的情况,调解工作难度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从2013年的47.81%下降至2018年的31.13%。如表一。

六年来,判决结案数为2346件,占比为63.75%,调解和撤诉结案数为1218件,占比为33.10%,其他方式结案数为116件,占比为3.15%。如图六。

 

(四)审理周期较长。据统计,2013-201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2361件,约占七成;2018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495件,占比下降至45.8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大幅上升至54.12%。如图七。

 

除少数案件案情复杂外,主要是由于部分当事人逃避债务,拒收诉讼文书,法院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成功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或是有些当事人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上诉、申请鉴定等来拖延审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其中2016、2017两年平均办案天数分别达到118天和117天。如图八。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情日益复杂的情况,端州法院通过加强立案审查、实行专业化审判、创新送达措施等多措并举,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审判质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加强协议管辖的审查。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当事人协议管辖进行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防范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的形式规避法律法规,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二)实行专业化审判。2016年实行司法改革前,由民二庭专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改革后,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审判,由5个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的质效。

(三)探索电子送达举措。结合当前手机实名登记制的情况,积极推进手机短信电子送达方式的探索,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合作,经查询后确定受送达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通过e企信通手机短信通知云服务平台,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同时将送达内容,截图存案备查。2019年6月,在官网设置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公告专栏。通过借力信息化技术探索新型送达方式,有效提高送达效率,缩短审理周期,成效明显。

(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审判团队及时分析研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运行态势,梳理归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统一裁判的思路和标准;对把握不准的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以及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充分运用集体的智慧,统一裁判尺度,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三、典型问题及分析处理

(一)职业化放贷趋势明显。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的压力,部分中小微企业、公司、合伙组织出现资金紧张状况,为了生存与发展,越来越多寻求民间融资渠道。同时,随着社会民众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一些资金富足的个人、企业、公司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收取利息保证财富的增值,民间借贷职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甚至出现专门从事借贷的个人、小型融资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信息咨询公司。据统计,2013-2018年同一原告在同一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案数达3件或3件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有6人、35人、3人、7人、15人。胡某伟在2018年作为原告涉案达58件,标的总额为276万元,东莞市光某公司在2017年作为原告涉案达43件,肇庆市某盛投资咨询公司在2018年作为原告涉案达26件。

(二)借贷手法不断变换。传统民间借贷在亲属、同学、朋友等熟人之间一对一借贷,形式单一。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借贷手法不断变换,甚至出现有针对性地规避法律法规,谋求高额利润的现象。一是格式化合同文本。通常采取格式化的借条、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交付方式利息、担保等约定较为全面,除利息外还约定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二是规避相关经营范围管制。部分担保公司、咨询公司并没有放贷业务经营资质,通常由员工、股东等关联自然人作为出借人,或是公司作为借款合同担保方,代为归还借款、利息后向借款人追讨代垫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或是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向借款人追讨借款。三是规避对职业放贷的打击。一些业放贷人为避免量提起借贷纠纷诉讼引起法院注意,通过由其他人作为出借人,或是在借款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分散到各地法院起诉等方式,规避对职业放贷的认定和打击。四是由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借贷关系通过作为第三方的信息咨询等公司居间促成,由一笔借款向借款人同时收取信息咨询费、管理服务费、放款手续费等居间费用和借款利息。五是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兴起。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如P2P,是当前新兴起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借贷合同、资金、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2018年,我院就受理锐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3件。

(三)借贷事实难以查清。首先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有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或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约定不明确,甚至部分借款没有书写借条、还款收据,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金额,还款的数额各执一词。二是对借贷证据进行完整的“包装”。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禁止预扣利息、高额利息的规定,就借据及转账流水记录等进行“包装”,采取现金部分没有实际支付,转账后即取回部分借款现金,高息部分现金收取不出具收据,或是高息计入本金重新签订借据等手段,形式上满足法律对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认定标准,审判实践中越来越难以查清借款事实。三是虚假债务或违法债权合法化。一些当事人利用民间借贷诉讼的便捷性,力求使虚构债务或者违法债权合法化。如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借贷关系而虚构借据,双方以非常“配合”方式通过诉讼判决或调解进行确认。有些甚至将赌债借据化,胁迫受害人立下借据,审判实践中,要查明这类案件事实真相难度大,被告对借款事实强烈否认,但缺乏相关反驳的证据。四是被告缺席审判。有些借款人缺乏基本的诉讼常识而拒收诉讼材料或消极应诉;有些借款人为逃避债务,闭门不见甚至下落不明。由于当事人不到庭应诉,不提交证据参与质证,不提交答辩意见,以及部分债权人的不诚信陈述,法院只能依据原告单方的陈诉及证据作出判决。五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刑事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涉嫌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据统计,2013年以来,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4件。

(四)收取高额利息手段多样化。有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采取借条约定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在交付本金时预扣利息,或是借条约定利息与实际不符,或是约定利息外,另计违约金、罚息,或是由第三方平台收取咨询费、手续费等名目,变相隐蔽收取高利息。在审判实践中,对借贷利息的认定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1.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2万元,预先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黄某实际收到借款202000元,法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202000元。

2.利息的最高限额问题。对当事人约定利息的核算,2015年9月1日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进行核算,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分三种情况进行核算,(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2)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抵扣本金,尚未支付利息的,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3)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还利息中超出36%的部分抵扣本金;尚未支付利息的,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3.利息及其他违约金等的处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因借款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借款人负担的,不受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如,原告陈某、鑫某典当行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鑫某典当行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陈某、鑫某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刘某须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服务费,逾期的每月按未偿还借款的2%收取罚息,并按借款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诉讼的律师代理费等由刘某支付。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案借款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刘某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费

(五)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医疗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如何界定什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2018年1月18日之前,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借贷事实发生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8日起,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难以界定,主要结合借款金额、借款去向、有无家庭日常所需的大额支出等情况进行判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予支持。

如,某与莫某于1997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陈某向董某借款118000元,并出具了《借据》。之后,陈某未归还借款,董某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陈某没有对借款用途作出明确约定,结合借款金额及本地的一般生活消费水平,视为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董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陈某、莫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董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陈某一人向董某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建议

(一)制定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合同法》、《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等规定,难以发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鉴于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趋势,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依法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民间借贷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民间资本日益成为在金融市场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议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监管体系,建立民间借贷的制度性监管体系,规范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依法打击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套路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降低因民间借贷市场无序引发的风险。

(三)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司法审判中,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依照《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银行流水等交易凭证进行审查,结合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事实。经查证属于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加大对职业放贷的打击力度,对以利息、罚息、中介费、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突破利息限额或变相发放高利贷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民间借贷行为与涉嫌赌债、传销、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甄别,经审查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强化民间借贷风险警示,及时公布“套路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产生。

结语

    端州区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促进肇庆市法治环境提升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9年9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