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904号
龙建丽:
本院受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龙建丽侵害商标权纠纷[(2025)粤1202民初90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建丽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带有“超能”字样的侵权产品,并下架侵权产品链接,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物;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对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店铺、商品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3、请求判令被告龙建丽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龙建丽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30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