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5242号
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陈肇均诉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肇庆市金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6)粤1202民初5242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不得执行肇庆市端州区富华路15号御城茗轩一期地下室064号小汽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39925号],125000元;2.判令确认原告对上述0644号小汽车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