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2519号
高梅芳、梁敏怡、黄兰芬、梁绮梅: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东堤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仕坤、高梅芳、梁敏怡、黎春、黄兰芬、陈贤棠、蒋胜勇、梁绮梅、彭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肇庆市东堤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2.确认肇庆市东堤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7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东堤湾小区东侧车辆临时停放补充协议》无效;3.确认肇庆市东堤湾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东堤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无效;4.判令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仕坤、高梅芳、梁敏怡、黎春、黄兰芬、陈贤棠、蒋胜勇、梁绮梅、彭耀国立即向原告返还2013年7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东堤湾小区小车位停车费及摩托车停车费共2753341.06元;5.判令本案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015年至2025年12月31日的移动设备租赁费收入119000元以及2022年至2026年丰巢智能柜租赁费19000元;6.判令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仕坤、高梅芳、梁敏怡、黎春、黄兰芬、陈贤棠、蒋胜勇、梁绮梅、彭耀国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129元(以2891341.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12月9日起暂计至2026年1月8日,以后另计,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判令被告梁仕坤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决确认自2026年4月1日起东堤湾小区的公共收益包括小车位停车费、摩托车停车费,等等,由原告收取;9.本案的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