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3312号
罗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罗文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202民初 3312 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卡号为6259960213691165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4232.64元、利息8464.81元、违约金1182.35元,手续费644.50元,合计暂为54524.30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之后按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卡号为622836009833988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24476.11元、利息323.11元、违约金400.82元、手续费519.14元,合计暂为125719.18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之后按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以上第1、2项合计180243.48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粤H5W916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另外本院定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开庭地点以到场咨询为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