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案号 | ( )粤1202执 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收取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应当如实填写本人(本单位)为户名的收款账户;法院将执行款直接付入该账户,款项到账时,即视为当事人确认已实际收取对应金额的执行款,无须另行出具收款收据; 2.填写的收款账户适用于整个执行程序(包括首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程序)。 3.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如变更,应由当事人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 4.如果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收款账户信息,导致执行款项无法及时支付或错误支付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5.签章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捺指模;当事人为单位的,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6.领取款项的申请执行人为多人的,均应签章;且全体申请执行人确认以所填写账户为共同的收款账户,各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法院所付执行款项的分配问题。 7.法院已足额划付执行款至申请人收款账户后,本确认书同时为结案声明。 | |||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领款人 | 诉讼地位 |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其他: |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码 |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银行省市分行支行 | |||
联系 方式 | ||||
当事人本人 签章 确认 |
我已阅读且知悉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同意遵守上述告知事项的规定要求;提供上栏所载收款账户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的正确、有效性;如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通知法院。
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注:当事人银行卡(开户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