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女友怀孕无钱人流 抢劫260元上网花光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1-05-20 13:01:47
2010年8月,16岁少年李某和刘某(17岁)、宋某(17岁)三人先后四次抢劫几名初中生,共劫得260元钱在网吧挥霍。近日此案在市南法院宣判,李某和宋某在被判处缓刑的同时,还收到了法院的“禁止令”:在5年的缓刑考验期内 ,禁止他们接触被害人,禁止他们进入网吧,否则入狱执行原判。这也是
抢劫初中生,赃款网上挥霍
2010年8月初,李某的女朋友怀孕了,他便以没钱做人流手术为理由,找到好友刘某和宋某。最后,几人商定通过抢劫的方法弄钱并伺机作案。
去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刘某和宋某抓获。李某等人作案四次,一共抢到了260元钱,这些钱并未用于李某女友的人流手术,而是几人上网花了。
俩少年被判禁止接触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时,刘某正处于缓刑期内,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李某案发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刘某和宋某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人。
近日,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和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判处缓刑的李某和宋某同时也收到了“禁止令”,法院判决李某和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营业性网吧、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被害人小明、小军等人;禁止接触同案犯;未经社区矫正部门的同意,禁止在外过夜。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十一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官释疑
什么是诱因,就禁止什么
“因为本案中几名被告人经常混迹于网吧,他们也是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而且他们抢劫所得的钱也大部分用于上网花费。网吧等场合不利于这些被告人的改造和成长,因此,法院判决禁止他们互相接触,禁止他们再到这些场所中去。几名被告人多次抢劫的都是同一个受害人,因此,法院判决他们禁止再接触受害人。”市南法院法官耿劲松介绍说,“‘禁止令’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最大可能地消除被告人再犯的原因,这种原因更多的是来自外部的一些诱因。”
耿劲松告诉记者,未成年犯罪案例中适用“禁止令”比普通刑事犯罪适用得更多一些。比如有的未成年罪犯经常不着家,缺少家庭的管理,法院就判决他们禁止在外过夜。
如何执行在社区进行劳动学习矫正
缓刑犯被判处“禁止令”后,如何保证“禁止令”的执行?
“目前,主要有两条途径来进行监管,一是社区矫正,二是法律规定。在有的社区设有专门的矫正基地,组织劳动、学习或者出义工等对缓刑犯更加有针对性,监管力度也比较大。二是,如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一种法律的震慑,有利于‘禁止令’的执行。”耿劲松告诉记者,“禁止令”在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成熟,但在我国尚是新生事物,因此,“禁止令”的执行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和完善。“举个例子说,缓刑犯如果被判禁止进入网吧,如果他到网吧上网的时候,有没有可能一刷卡就有信息显示他是缓刑人员?当然,这也是需要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合作的。”(记者 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