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被判刑 并禁止1年内再透支
成都商报讯(娄江永 记者 蔡小莉)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被告人杨某(化名)因恶意超期透支信用卡1.4万余元,被彭山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判决中还写明:禁止杨某在一年内透支使用信用卡。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在建设银行彭山县支行申请办理了龙卡汽车信用卡业务,同年4月开通使用,在乐山、成都、彭山等地的超市里购物、取现。截至同年9月10日杨某透支本金人民币14732.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将所欠透支款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6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作出禁止令———禁止杨某1年内透支使用信用卡。据了解,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一项内容即为“禁止令”:主要适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