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大盗在监狱服刑 被发现漏罪并处处罚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梁某资因伙同他人偷汽车被法院判处犯盗窃罪,在监狱内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近日,端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罚金六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五万六千元。
梁某资,冒名梁某崇(男,1979年10月出生,广东怀集人)在2010年7月至9月期间,伙同梁某汉、梁某华在佛山市禅城区盗窃汽车作案4起,于2011年7月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罚金六千元。梁某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梁某资在番禺监狱服刑。自以为捱过几年就重获自由的梁某资,想不到在
原来在2009年6月至10月期间,梁某资还伙同廖某雄(已判刑)等人选择凌晨时分以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作为作案目标,在肇庆市端州城区疯狂作案8起、在佛山市三水区作案2起,盗窃本田雅阁等汽车10辆。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梁某资认罪较好,可从轻处罚。梁某资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与前判决合并执行,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罪犯梁某资在佛山市禅城区盗窃汽车4起的犯罪事实,已经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并交付执行。但新发现梁某资在2009年6月至10月期间盗窃作案10起的犯罪事实未经判决,因此,端州区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对新发现梁某资的罪行作出判决,与前判决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