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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他人成植物人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9日  阅读:7183  来自:本站原创

 

交通事故致他人成植物人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女士驾驶汽车与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郑某因此成了植物人,女士逃回河南老家,拒不到法院参加庭审,也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端州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女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女士在20134月份刚取得了驾照,夫妻俩在肇庆市端州区做水泥生意。2013828日早上女士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车送货,在肇庆市端州区玑东路自南往北方向行使至某家具城路段时,女士从后面超车,与前面在同一车道上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特重型颅脑外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郑某植物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依赖完全护理,也就是说郑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公安机关认定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女士支付郑某部分的医疗费后不久便逃回河南周口市老家。

民事追偿:20141月份,郑某的家属向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士和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多万元。虽然女士在河南老家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也接到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开庭的电话,但女士并没有理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端州法院判决女士向郑某赔偿扣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110000元和商业险200000元后的58万多元。收到判决书的女士仍然采取逃避的态度,郑某的家属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端州法院向王女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女士依然置之不理。

刑事立案:于王女士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即搬离在肇庆市端州的住所,一直逃避债务,且郑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因缺钱已停止治疗,生命危在旦夕的情况,端州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立案侦查2014916,河南警方将王女士抓获并移交肇庆警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女士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触犯刑律懊悔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逃避行为的错误。在执行法官说服教育下,女士通过家属积极和郑某的家属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女士一次性支付郑某20万元,郑某的家属放弃剩余部分赔偿款的追讨。案件执行完毕。郑某的家属也出具谅解书对女士予以谅解。

审判处罚:庭审中,女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端州法院审理认为,女士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王女士归案后如实认罪,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女士在事故发生不久后便逃回河南老家,既不参加庭审,在判决生效后也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并刻意规避法院执行。因此,端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女士因抱有侥幸逃避的心理,最终尝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触犯刑律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