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店销售来源不明假药触犯刑法 店主获刑
端州区一商贩将未经查证来源的“鹿角胶”、“阿胶”等当作保健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假药罪。近日,端州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个体商户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陈某在端州区二马路经营一间副食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清补凉、干货”,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去年6月,一名外地推销员到其店内推销“鹿角胶”、“阿胶”、“鹿茸片”等药品,并称货款暂时不收取,待销售后再来收取。陈某在未查验药品供货商相关资质证照、药品批准文号等材料的情况下,便将该批药品当作保健品放在店内销售。之后,被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扣鹿茸制品69盒、阿胶114盒、鹿角胶4盒、龟角胶4盒。经鉴定,该批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案经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假药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