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 终被司法拘留并罚款
——端州区法院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树立法律权威
被执行人郭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端州法院依法对郭某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强制措施。郭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付清了两宗执行案件的全部赔偿款58643.42元。
2014年10月8日晚上10时许,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肇庆市西江大桥由北往南行驶,遇前方余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曾某由北往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余某死亡、曾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支付余某的家属32000元。2015年3月,余某的家属及曾某分别提起诉讼,经端州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扣减郭某已支付的32000元以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赔偿款后,郭某还应分别赔偿余某的家属53913.69元、曾某4729.73元。
判决生效后,郭某并未赔付相关款项,余某的家属、曾某于2015年7月分别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责令郭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并积极开展调查郭某的财产,但发现其并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连肇事小型普通客车也去向不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与郭某及其家人沟通协商,郭某仍然拒不支付赔偿款。鉴于郭某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且该两宗案件是涉民生案件, 2016年1月26日,端州法院果断决定对郭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予以罚款3000元。在司法拘留期间,郭某认识到错误,出具了悔改书,并由其家人代付清两宗执行案件的全部赔偿款和缴纳了罚款。两宗执行案件得以执结。鉴于郭某的悔改态度较恳切,端州法院于1月28日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