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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相报何时了 借酒行凶酿惨案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7日  阅读:6037  来自:本站原创

冤冤相报何时了  借酒行凶酿惨案

——端州法院审结一宗持刀致人重伤案件

相邻两村之间多年来有矛盾纠纷,为“教训”隔壁村民黄某,村民彭某纠集一班人将黄某、陈某砍致重伤,最终难逃法网锒铛入狱。近日,端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梁某、张某、蔡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彭某等五人连带赔偿受害人黄某、陈某合共45万多元。

20154623时左右,在端州区车城酒吧喝酒的彭某通过手机QQ知道被害人黄某在隔壁其他酒吧,因其乡下所在村与黄某所在村之间有矛盾,遂产生“教训”黄某的念头。之后彭某将与黄某之间的纠纷告知梁某、张某、蔡某、张某某,并要求他们一起帮忙“教训”黄某。随后,在彭某的安排下,梁某、张某两人到隔壁酒吧确定黄某行踪,彭某、张某某搭乘蔡某的车回彭某的住处拿了两把砍刀后再折返还该酒吧。次日凌晨2时许,见黄某与朋友陈某等人走出酒吧搭乘出租车离开,彭某等五人驾车尾随至端州区车城附近某小区门口路段,经彭某确认在路边行走的黄某及另外3人后,梁某、张某戴黑色头套下车持刀狂砍一轮,黄某的腿、左手臂、腰部等多部位受伤,陈某左手掌当场被砍断,头部、右上臂、腿部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属重伤二级。

黄某、陈某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分别达34万和11万多元在审理期间,蔡某的家属向端州法院缴纳了3万元的赔偿款。

另查明,在20141221日晚,梁某还伙同黎某等四人,窜到肇庆市端州区康乐路某小区内,用小刀刺穿被害人岑某红停放在楼下的小汽车的四条轮胎、刮花车身四周及损坏汽车前杠等地方(经鉴定,价值共计7300元)。2015917,被告人梁某等四人委托他人共赔偿了岑某红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梁某、张某、蔡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彭某为“教训”被害人黄某纠集其他四被告人,事先安排、提供作案工具,并在确认被害人后指使梁某、张某动手;梁某、张某在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并持刀砍伤两被害人致两人重伤,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因故意伤害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构成自首,且在该犯罪中梁某系从犯,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彭某等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黄某、陈某受伤,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应由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梁某、张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蔡某、张某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五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端州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彭某、张某有期徒刑八年,蔡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梁某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彭某等五人连带赔偿受害人黄某、陈某合共4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