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3009号之一
甘锦标:
本院受理原告田宇诉被告甘锦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300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锦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宇清偿欠款11179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111790元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锦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