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3697号
张宏雄: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鹏诉被告张宏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369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建鹏返还装修款14719.26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4719.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建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建鹏负担388.3元,被告张宏雄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