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1202民初4544号
蓝炎新:
本院受理原告廖进华诉被告张建宽、蓝炎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02民初45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廖进华医疗费、维修费4324.9元;二、被告张建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廖进华维修费7625元;三、驳回原告廖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进华负担6元,被告张建宽负担27.38元,被告华安财险云浮支公司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