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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02民初5456号之一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4日  阅读:4765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3)粤1202民初5456号之一

莫战飞、陈迅邦

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战飞、广东聚宝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宝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冠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莫战锋陈迅邦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02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莫战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239583.33元及利息(代偿款618333.33元的利息从2021年12月30日起,代偿款532291.67元的利息从2022年12月27日起,代偿款5088958.33元的利息从2023年2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莫战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95000元。三、被告莫战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242500元。四、被告广东聚宝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聚宝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冠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莫战锋、陈迅邦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莫战锋名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6号依云置地中心1座906室、907室、908室、909室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履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抵押债务后的余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冠兴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3日起未来三年经营期内所产生的、到期的、存在的应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款项)价值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