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2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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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被告邓文通、抚州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河北保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260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文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健停运损失、维修费6750元;二、驳回原告刘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文通负担。被告邓文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健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