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3250-5号
肇庆有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广饶奥坤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交通场站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肇庆有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广饶奥坤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交通场站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325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