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执异3号
陈桂平、刘建斌: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鑫诺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建斌、陈桂平、叶斌、被执行人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现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刘建斌为本院(2023)粤1202执38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999.4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叶斌为本院(2023)粤1202执38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陈桂平为本院(2023)粤1202执387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90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该案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发出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