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5618号
程以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毅然诉被告程以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561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以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毅然支付工程款22万。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以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