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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743号之一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阅读:7070  来自: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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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743号之一

月光、廖日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被告廖月光、廖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2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月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原告陈棠支付货款113479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134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日金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货款9257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92574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货款92574元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4元,财产保全申请1115元,合共诉讼费用3799元由被告廖月光承担,被告廖日金对诉讼费用合纵的30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 十二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