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1202民初743号之一
廖月光、廖日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棠诉被告廖月光、廖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2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月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丽棠支付货款113479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134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廖日金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货款9257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925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至货款92574元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丽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15元,合共诉讼费用3799元由被告廖月光承担,被告廖日金对诉讼费用合纵的30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