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1202民初1322号
童亚兴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嘉陵诉被告童亚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02民初1322号判决:被告童亚兴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嘉陵赔偿4299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童亚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