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1202民初4860号之一
温小斌:
本院受理原告林兆玲与被告梁卫东、温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20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温小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兆玲偿还货款2933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933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卫东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中的货款2553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553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温小斌、梁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兆玲支付律师费28000元;四、驳回原告林兆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8元,由被告温小斌、梁卫东共同负担,并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