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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3日  阅读:15038  来自:端州法院

浅谈如何开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端州法院蒙婉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各地民事案件大幅增加,而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呈增多的趋势。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已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视。

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仅有一宗,有一些案件主审法官有虚假诉讼的怀疑,但没有确凿的证据去确认。纵观这些案件,主要是商事类型的案件,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呈现以下特征: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具有共同的利益。通常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则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

2、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

3、诉讼双方当事人多数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原则,纠纷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加上这些年过多强调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弱化了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使虚假诉讼者有了可乘之机。故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4、某些领域虚假诉讼易发,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有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或债务,将自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导致该现象逐渐增多的原因如下:

1、社会诚信的缺失,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行为渐趋严重。

2、法律有漏洞。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为少数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虚构债务、损害相对方利益提供了可能。合同法规定了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格转让财产两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对于债务人表面上以合理价格将财产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律没有规定。类似法律上的疏漏之处正是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重要起因。

3、法官难审查。民法属于私法,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原则,决定了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一般没有理由和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对其真实性,法官一般不予否定。即使法官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是因为查实虚假诉讼往往需要采取侦查手段,而民事法官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而无侦查权,取证难度大。同时基于审限管理和效率的要求,法官也难以将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久拖不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4、违法低风险。我国民事、刑事立法上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后果均无明确规定。虚假诉讼一经审结,当事人即可取得巨大不当利益,而被查出虚假诉讼的后果无非是法院自行撤销原案,对当事人最多也是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进行罚款和拘留,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大大小于虚假诉讼所能获得的不法利益。

5、信息欠沟通。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案件审理信息缺少沟通渠道,各法官往往只能掌握本人承办案件的审判管理信息,无法快速查找、了解本院以及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件受理、审理的信息,有关国家优惠政策、优惠范围等信息,法官也缺乏知晓的渠道。同时,也没有快捷查找自然人身份关系、法人、其他组织身份关系的信息通道,因此,承办法官难以及时察觉、发现虚假诉讼行为。

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刑事打击。在刑法未针对此类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专设罪名的情况下,虚假诉讼行为也可能触犯多种其他罪名。首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司法权力的确认,而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诉讼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比一般的诈骗犯罪更为严重,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法院可以以诈骗罪追究以虚假诉讼方式侵犯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刑事责任,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更树立了司法的权威,保护了司法的正义属性。其次,进行虚假诉讼往往需要伪造证据,包括公文、合同、收条等证据,其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再次,伪造证据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现实操作中,在发现、处理虚假诉讼,以及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形,这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立法。首先、,完善虚假诉讼及相关联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立法本意、精神正确适用法律,不给虚假诉讼者漏洞可钻。例如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断绝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大量虚构债务的后路。其次,要强化惩治虚假诉讼的立法。在立法上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后果,虚假诉讼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的情节严重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对虚假诉讼者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再者,4、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民事救济机制。虚假诉讼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保护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诉权。在司法中将虚假诉讼确认为侵权行为,并确认虚假诉讼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使行为人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加大虚假诉讼人成本,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议以指导意见的方式明确虚假诉讼行为人赔偿的范围与数额。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应以受害人受损的范围为限,应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此外,政法部门应该牵头建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参与的虚假诉讼防范惩戒联络机制。而法院本身也要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门机制,应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防范打击小组,联合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力量,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进行专门调查,对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的,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瑕疵,可以驳回起诉的坚决驳回,可以不支持诉求的坚决不支持。对虚假诉讼查证属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嫌明知是虚假诉讼而代理的律师,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只要各部门互相配合、积极防范,虚假诉讼的现象一定能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