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愈趋活跃,但这种民间资本活跃同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多为普通民众,借贷款项一旦不能归还,会给群众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时也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演变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谨慎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然而,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很突出,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的调研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经对我院审理的2009年至2013年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并深入各庭室征询意见,形成报告如下:
一、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图1、2所示)
从收案情况来看,新收案数量从2009年的208件到2013年的325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收案绝对数总体不断上升,累计增长近六成。2009-2013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37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290件,约占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11.34%。
图1:2009-2013年我院民事案件数与民间借贷案件数情况表
民事案件收案数(件)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件) | |
2009年 | 1341 | 208 |
2010年 | 2311 | 214 |
2011年 | 1888 | 230 |
2012年 | 3065 | 313 |
2013年 | 2774 | 325 |
图2:2009-2013年民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情况图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占民事纠纷案件的比率比较稳定。民事收案数总体呈增长趋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208件到2013年的325件,增长56%。民间借贷案件数占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在总10%左右,相对稳定。(如图3所示)
图3:2009-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数占当年民事案件数的比例
2、涉案金额大幅上升。借款金额由过去的几千元上升到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过千万元。近五年我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如下:2009年为690万元,2010年为800万,2011年为395万,2012年为1257.04万,2013年为2255万。案件标的额在50万以上至100万的,2009年为11件,到2013年为29件,增长一倍多;案件标的额100万以上的,2009年为8件,到2013年增加至35件,增长近四倍。
3、案件申请保全率低。民间借贷案件申请保全率较低,据上述分析,我院2009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8件,其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就有69件,申请保全的案件数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1/3;2010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为214件,申请保全的案件数为56件,申请保全的案件数超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的1/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率较低。
4、案件的调撤率低。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诉率较低,缺席判决率较高,无法进行调解工作,由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较低,但调撤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分别为30.66%、29.27%、32.29%、 37.57%、46.1%。
图4:2009-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审结情况一览表
项目 年度 | 总结案数 | 调解结案数 | 撤诉结案数 | 判决结案数 | 其他 |
2009年 | 212 | 30 | 35 | 131 | 16 |
2010年 | 246 | 37 | 36 | 171 | 2 |
2011年 | 223 | 42 | 30 | 151 | 0 |
2012年 | 378 | 74 | 68 | 235 | 1 |
2013年 | 295 | 96 | 40 | 159 | 0 |
总和 | 1354 | 279 | 209 | 847 | 19 |
图5:2009-2013年五年各结案方式的分布情况图
5、系列案件多。本调研报告所述“系列案”是指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年度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案数达3件或3件以上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3年同一原告或被告涉案数达3件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有15人、11人、20人、23人、28人。如:2012年张XX作为被告涉案多达16件,2013年钟X毅作为被告涉案达15件。另外,据分析发现:李X坚、夏X汉等作为原告,钟X强、何X珍等作为被告在2009-2013年度中的两个或三个年度均有涉及系列案。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困难
1、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一些借款没有借条或是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借款与还款有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金额,还款的数额各执一词,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事实,法官即便根据经验,能感觉到事实真相,但在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所感觉的“真相”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
2、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往往难以认定,配偶另一方往往以对借款不知情、是赌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理由抗辩,同时难以提交该债务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对抗情绪激烈。如诉讼中夫妻双方均缺席,法院难以查明债务发生时借款人夫妻的婚姻关系是否处于存续状态。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普遍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应共同承担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虚假诉讼真伪难辨
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双方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虚假诉讼往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亲属、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借贷数额较大,借款仅有借据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但又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有的当事人双方协议管辖法院;诉讼中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款的经过陈述比较含糊,对借款来源、用途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甚至自相矛盾,或双方到庭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希望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对这类案件识别难度大,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4、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难以认定
相对于金融借贷而言,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单、门槛低等优点,很快成为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重要融资手段。同时,民间借贷的利息相对于银行利率而言比较高,这使得资金富足者、担保公司更愿意将富余资金出借,进而获得更高的利息,在银行收缩银根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甚至出现一些职业放贷人。同时,由于通过银行融资困难,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急需资金周转,往往向多方多人借款。如,我院在2012年受理张某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6宗,借款金额过千万。也正是因为这样,民间借贷也极为容易被人所利用,如不法分子利用经营者急需资金的心理非法高息放贷,或利用出借人对高额利息的追逐非法集资,甚至是诈骗。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民事审判的职能,法官对非法放贷、非法集资却难以认定。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难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举证困难。民间借贷中由于大多数是熟人之间,甚至是亲人之间的借贷,如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明,或还款时忘记索取借条撕毁或让对方出具收据。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或打借条、欠条或收据亦不够规范,错漏百出,或利息、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当事人名字有误,或字迹有涂改,借贷手续不完善。如何某华与赵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条上借款数额叁万后加上“壹千捌佰”元,借款人抗辩该修改部分并非其书写也没有指模,只确认借款三万元,出借人也没有其它证据证实,法院审查后只能认定借款三万元。
2、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不完善。一方面,《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一方面,《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配偶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配偶一方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婚姻法第19规定的情形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举债毕竟属于少数,司法实践中发现更多的是借贷用于投资公司、企业或合伙组织的生产经营,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甚至上演假离婚、转移财产。同时,作为第三人的出借人难以知晓借款人是否约定其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如仅按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登记可以在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夫妻双方的户籍分属不同的市、不同的省,甚至一方户籍不在我国大陆;离婚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管辖,有的诉讼离婚判决书未报送婚姻登记地民政部门备案,因此,在民政部门没有联网系统供查询,特别是夫妻双方均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
3、民间借贷出现职业化趋势。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资金需求较旺的中小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普遍出现资金紧张状况,而银行信贷门槛过高,为了生存与发展,转而寻求民间融资渠道,一些资金富足者、担保公司借机将富余资金出借获取暴利,促使出现职业放贷人。他们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往往会格式化、专业化,即使借款人在诉讼中提出相关抗辩也难以提供证据反驳,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也会通过法院诉讼回收资金。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有的甚至出现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合同法》第197条、210条、211条关于借款合同的形式、生效时间、以及利息问题的笼统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条款处理。随着大量的民间借贷涌现和不断发展,目前的法律规定实在难以发挥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作用,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民间借贷纠纷也缺乏有效救济和保护。
三、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
1、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
国家出台一部体系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将民间借贷从“民间”纳入正式的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层面,明确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的要件、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线、利率控制和违约责任等,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既可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使民间借贷纠纷有法可依。
2、明确夫妻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才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既要保护好夫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好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目前,建议夫妻双方内部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婚姻法》第41条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认定,主要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二)司法方面
1、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
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在对借条或收据进行审查质证时,应当结合借条或收据的文字内容、借款的交付方式、纠纷双方的关系、债权人的支付能力、借贷金额的大小、交易习惯、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等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实际借款额与约定借款额是否一致,还款还息的数额,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传销等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因赌债、传销而产生借款以及高利贷的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均不受法律保护。
2、加强协议管辖案件的审查
针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规避法律的可能性,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当事人协议管辖进行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若有违反情形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3、加强民刑交叉案件的审查
审判人员要加强民间借贷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的审查,如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4、建立完善虚假诉讼的惩治机制
通过立法建立完善虚假诉讼的惩治机制。对于疑似虚假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力求排除虚假诉讼,避免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经查证属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如罚款等;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管方面
1、完善对经营者的金融支持体系
完善对经营者的金融支持体系,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因为民间资本究其本质也是金融服务市场的一部分,民间资本金融服务领域宜疏不宜堵,允许其进入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2、加强协调合作,多方位、多部门联动防治
行业主管部门除了依法整顿非法融资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监管。法院在审判中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监控,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公安、检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互相通报,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风险监控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将监控过程中的风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并作适当提醒。另外,对于民间借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内容最起码要包括借款金额、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借贷期限、利息、交易方式等信息,加强对大额民间借贷交易的监管,防范和降低因民间借贷市场无序引发的风险。
3、建立婚姻关系联网查询系统
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全省甚至全国民政部门的婚姻关系联网查询系统。同时,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在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送当地民政局作信息更新。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时,为办案的需要,可以到民政部门查询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状况,民政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使不实债权人或债务人无所遁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可以通过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把虚假诉讼、故意拖欠债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等情况,记录到诚信档案中,进而督促社会大众诚实信用。
5、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风险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派发民间借贷知识小手册等方式,增强群众民间借贷的合同意识以及证据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即便发生纠纷也能最大程度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