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在非法拘禁期间,罪犯往往会对被害人使用捆绑、殴打、恐吓等手段,给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拘禁犯罪的手段也不断变换,犯罪案件也不断上升,如何预防和遏制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大对非法拘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院对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成因、审理案件的难点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6月,我院审理非法拘禁犯罪案件49件,判处161人,其中:2012年9件32人,2013年8件14人,2014年15件38人,2015年1至6月17件77人。由此可见,近年来,该类案件的数量和判处罪犯人数均呈上升的态势,且仅2015年上半年便超过往年的案件数和人数。(如图一所示)该类案件有如下的特点:
(一)案件类型多。根据引发非法拘禁犯罪的纠纷和原因来分,非法拘禁犯罪案件可以分为追债类、传销类、感情纠纷等类型。据统计,我院近年来审理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主要有追债类和传销类,该两类案件占总案件数75.51%,罪犯人数的88.2%,其中追债类20件38人,传销类17件104人;其他经济纠纷类8件12人,赌博类2件5人,感情纠纷类2件2人。(如图二所示)
(二)共同犯罪占绝大多数。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一个人往往难以实施非法拘禁的全部行为,且作为被害人肯定是想方设法反抗或求救,所以该类案件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其中,传销类非法拘禁犯罪的被害人众多,传销组织严密,分工明晰,有人总负责、有人负责上课、有人负责看管、有人负责做饭,共同犯罪特点尤为明显。如我院2015年审理杨某平等非法拘禁一案,有11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据统计,我院仅有2013年审理徐某因感情纠纷非法拘禁一案是1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余48宗案件均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占全部案件的97.96%。
(三)使用暴力手段。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通常以当面协商解决纠纷,或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方式介绍工作,朋友聚会等为由拘押、禁闭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往往对被害人采取谩骂、侮辱、恐吓等手段,甚至以捆绑、殴打等暴力胁逼被害人就范,对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如,杨某平等非法拘禁一案,传销人员多次殴打被害人周某富,不堪忍受的周某富从三楼跳下报案才被解救。
(四)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据统计,被告人初中以下文化的有116人,占72.05%,由于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被告人并无意识到非法拘禁他人已触犯法律。此外,传销组织的迷惑性、欺骗性更大,经过传销人员的不断上课“洗脑”,少数大学生也由被害人转成为帮凶,其中有大专学历16人,本科学历4人,合共占12.42%。(如图三所示)
二、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淡薄。如上所述,由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观念也不强,与他人发生债务和经济合作纠纷时并没有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仅想通过私力救济快速解决纠纷,拘押被害人触犯法律。追债类的被告人往往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多次催促被害人还钱不成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劫持、恐吓、殴打被害人,胁迫被害人还钱。其他经济纠纷类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往往是因合伙经营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反目成仇。如被告人张某华等非法拘禁一案,张某华与被害人潘某红因合伙承包砍伐山林产生纠纷,张某华纠集他人劫持、殴打潘某红,强迫潘某红签字确认合伙账目。
(二)就业压力加大。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有下行压力,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社会就业压力加大,大量的社会人员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传销组织往往以“直销”、“科学营销”“特许加盟”等为幌子,将传销宣扬成投资少、回报高的快速致富新行业。一些刚踏入社会的大中专学生、失业人员,由于对传销认识模糊,容易受迷惑蒙蔽,有的甚至执迷不悟,由原来的被害人转变为传销人员,把传销当作人生难得“掘金”的事业来做。
(三)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但社会诚信度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由于社会诚信缺失产生矛盾纠纷。相当部分被害人在借款后没有按约定还款,失信在先,导致债权人采取非法拘禁方式追讨债务。其他经济纠纷类也反映出社会诚信缺失,如蔡某牵非法拘禁一案,经被害人程某钊等人介绍,蔡某牵借款十万元给“梁某尧”,后经查证,“梁某尧”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蔡某牵因怒于钱财被骗,遂挟持并强迫程某钊等介绍人代为还款。传销类的被告人更是以诚信作为骗人手段,专门骗取兄弟姐妹、左右邻居及“五同”(同学、同乡、同事、同宗、同好)的信任,对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危害极大。
三、审理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困难
(一)认定被告人是否收取被害人身上财物难。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述称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遭强行搜身、打骂,没收钱包、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但在没有搜查到相关物证,被告人又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难以调查取证。特别是传销类案件中,非法拘禁时间较长,传销组织不时对各传销窝点的“家长”、看护人员进行轮换,更难以确定是否是在案的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据统计,我院近年审理的该类型案中,仅有两宗案件认定被告人通过殴打或用菜刀威胁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到银行柜员机取款构成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传销类主犯难抓捕归案。传销组织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不断“拉人头”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组织严密,且外来人员多,窝点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审判中发现,抓捕归案的绝大多数是只负责某一出租屋窝点的“家长”层级以下的被告人,由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的刑事立案的标准,只能按非法拘禁罪进行处理。作为传销“金字塔”的中高层级的主犯则躲在幕后,在异地通过遥控指挥,公安机关难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由于传销网络未能彻底摧毁,容易死灰复燃,影响打击效果。
(三)量刑幅度难掌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非法拘禁案件的量刑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在审判实践中,传销类非法拘禁通常是多人多次,且非法拘禁时间较长,如陈某明非法拘禁一案,非法拘禁3名被害人,其中刘某海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6个月。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中“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的规定,刑期可以计算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并不符合刑法规定,因此,该类案件的量刑幅度难以准确把握。
四、减少和遏制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守法自觉性。一是让人民群众广泛认识到非法拘禁他人是犯罪行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切勿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要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救济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让人民群众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提高自身警惕性,树立勤劳致富理念,摒弃“一夜暴富”的心态,避免不切实际追求高回报而导致深陷传销泥潭。
(二)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一是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社区、村委、居委等组织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防止矛盾的激化,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如加强对辖区出租屋的管理,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传销活动及时举报。二是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职能,及时介入,排查纠纷,如调处债权债务、经济合作纠纷,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资本市场;同时大力打击赌博行为,铲除孳生非法债务的土壤,减少由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四是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加大对辖区流动人口、出租屋及场所管理,排查传销窝点,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五是司法机关要把握好定罪量刑的尺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提高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生命,也是个人立身的根本。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相关政府部门要引导人民群众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倡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同时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惩戒,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法律成本及经济成本,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也可减少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