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1105号
陈石泉:
本院受理原告司徒维华与被告陈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粤1202民初11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扣减被告已2600=1474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暂计为3685元(利息以147400为基数,从2025年7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暂时计到2025年9月28日;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原告聘请的律师费5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5.判决原告对被告名下肇庆市端州区星荷路五区第18幢502房及车房(产权证号: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18247号)的房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若是原告胜诉,预交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法院直接退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