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504号
黄金堆、陈福才:
本院受理原告吕海坚与被告黄金堆、陈福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318286.9元及逾期利息66739.46元(逾期利息318286.9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LPR)的4倍计算至两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24日为66739.4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