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933号
梁干业、龙飞成:
本院受理原告罗仕荣与被告邓广权、梁干业、黄健波、董永雄、龙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广权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450000元;2.判令被告邓广权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前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邓广权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现产生的律师费用为10000元;4.判令被告梁干业、黄健波、董永雄、龙飞成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