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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3日  阅读:39272  来自:端州法院民二庭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端州法院民二庭 伍明宇
 



内容摘要:
任何的规则都由原则来指导,一部法律的原则充分体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与处理事实关系中的具体指引。关于我国侵权行为法应该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体系,学界历来众说不一。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各有支持,各有反对。本文拟通过分析四个归责原则的内涵、适用以及相互关系,建议我国应该建立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它仍然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它只是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具有体系上的周延性和完整性,能够涵盖各种具体侵权行为,同时建立合理的适用范围限制,防止动辄得咎的法律陷阱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的权利,保障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归责、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各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现代不断受到重视、挑战并进一步得到发展。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讨论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如何构建的问题。


   归责原则体系是指各归责原则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它的建立,不仅是充分发挥单个的归责原则的价值和各归责原则的综合调整作用的前提,而且是构建侵权法的系统结构,使侵权法规范符合“形式合理化”要求的必要条件。[1] 关于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包括那些部分,一直是众说纷纭,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包括:

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唯一归责原则,而以扩大过错责任来适应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新趋势。主张该学说的主要有王卫国教授、张佩霖教授。[2]

二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该学说的代表有米健教授、张新宝教授等。[3] 以梁彗星为负责人的社科院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采纳了二元论。

三元归责原则体系说,在该说下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有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4] 王利明老师为负责人的人民大学民法典建议稿草案采纳的是这一观点。另一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这一观点是我国侵权法学界的通说,得到大多数学者支持,有学者称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采纳了该观点。


   综观各种学说,主要是探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几个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起一个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当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5] ,简言之,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由这些依据建立起来的体系,应该能够适用于侵权法中的全部内容,实现侵权法的功能,又建立合理的适用范围限制,防止动辄得咎的法律陷阱。在仔细分析各个原则的发展历史、功能和适用,联系我国的司法实际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主张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该采纳二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需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采用的是二元制归责原则,本文的观点与之基本相符)至于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它仍然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因而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它只是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此原则并非侵权法的原则。本文拟通过对各个原则的分析,简要阐释二元归责原则体系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