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应当抛弃“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归责原则的错误认识,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规定层面上来看,这样的认 识都经不起推敲。笔者始终认为,认真严肃的学理探讨必将有利于法学学术的繁荣和法制的进步.
[1] 张文显 王轶:《构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载 《法学评论》(双月刊),1995年第6期(总第74期),第85页。
[2] 参见
[3] 参见米健 《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张新宝著 《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4] 参见王利明著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王利明、杨立新 《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6]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1页。
[7] 分别参加《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214页。
[8] 参见《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概述》第35页转引自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