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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取款导致银行存款丢失案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3日  阅读:54914  来自:端州法院研究室

ATM机取款导致银行存款丢失案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吴泽爱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一、问题的提出


    2009
424
,吴泽爱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2007316,吴泽爱在中国建行肇庆分行处申请龙卡储蓄卡,并签订了《龙卡储蓄卡合约》,该合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吴泽爱)须妥善管理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人。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甲方(中国建行肇庆分行)均视为乙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本人承担。” 2009年3月26,吴泽爱按正常程序在中国建行肇庆分行所辖的位于肇庆市古塔中路的公正支行处的自助柜员机提取了100元现金。2009327凌晨中国建行肇庆分行的工作人员致电吴泽爱,称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公正支行的自助柜员机被他人非法安装了读卡器,中国建行肇庆分行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请吴泽爱核查存款是否被盗。在2009327吴泽爱到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古塔派出所报案,中国建行肇庆分行方的公正支行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公正支行柜员机被作案的说明,明确说明该支行20093262038分被两个作案嫌疑人在柜员机上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和磁卡读写器,21:02分取走,这期间,共有五个客户发生了业务,其中有吴泽爱的卡号为6227003160430003030,经查询明细,吴泽爱客户已被盗取8200元(未含手续费90元)。吴泽爱于327早上10时过来咨询,已通知客户报案,公安机关也出具立案决定书,但该案尚未侦破。本案经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9)端民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赔偿原告吴泽爱存款损失人民币829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而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信息使用的普遍化,银行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引进了24小时服务的ATM机进行存取款等业务。然而,这种新型服务也引起了新的犯罪,比如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情形不一,犯罪手段多样,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对诸如此类的银行存款盗窃事件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如何认定存在的法律关系并确定适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以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存时的先后次序等,本文以上述案例为模型,对该案审判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参考。